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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以及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体审议的基础上,我委研究制定了吡喹酮等 260 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 GMP 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专利、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 本通知执行后,我委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二、已经停止生产但仍在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一中的非 GMP 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 GMP 与非 GMP 药品差价核定公布。
三、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对于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补充剂型规格品,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五、附表一、二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 15% 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 500 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 75 元。零售包装内含 2 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