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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工作中同品种管理等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中止了《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涉及的未按规定申请同品种保护的10个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效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规定中止辖区内有关企业药品批准文号的效力,并监督其停止生产。凡已被中止药品批准文号效力的品种,生产企业不得继续生产。对已经生产的合格药品,准许其在产品有效期内继续销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