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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昨日起,进口二氯甲烷将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昨日发布公告称,自2007年8月15日起,按照原反倾销措施确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此前,应四川、浙江两家化工企业申请,商务部于去年8月15日决定对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立案调查,调查显示,该进口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因此,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以上五国原产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