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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7月7日)从河北省卫生厅获悉,我省将在省、市级医疗机构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制度。由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医院提交的申请书和承诺书,根据当地实际进行认定。
目前,新农合制度在我省已经实现基本普及。
在就医实践中,每年都有相当部分的参合农民要到县域外省、市级大医院看病。为满足参合农民的需求,一些县(市)区与省、市级医院建立了域外就医定点关系。但由于缺乏统一规范,各地新农合城市定点医院的管理尚有待完善。此次省卫生厅决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农合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资质进行认定,然后供各县(市)区选择建立定点关系。
省、市级医疗机构可分别向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定点医疗机构参选申请书和承诺书,由卫生行政部门参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当地实际分期分批予以认定。被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下发文件并向社会公示。各县(市)区可在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择优选择为本县(市)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规定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
新农合定点的省、市级医院,药品使用管理要达到省卫生厅规定的要求。
具体要做到:实行使用二、三线药品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特殊检查分级审批制度。实行使用目录外药品、目录外诊疗项目,事先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同意签字制度。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和目录外诊疗项目应用,目录内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省直三级医院达到75%以上,市管三级医院达到80%以上,省、市级二级医院达到85%以上;目录内诊疗项目费用占总诊疗费用的比例达到80%以上,努力降低医疗成本,遏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