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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通用名须黑白分明 只能用黑白两色标示,要与背景反差强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作出规定,药品通用名称必须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不得使用其他颜色。浅黑、灰黑、亮白、乳白等黑、白色号均可使用,但要与其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出通知,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药品名称的使用问题进行了解释。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属于下列情形的药品可以申请使用商品名称:新化学结构、新活性成分且在保护期、过渡期或者监测期内的药品;在我国具有化合物专利,且该专利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去年6月1日前批准使用的商品名称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