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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10月17日,记者从台州市国税局了解到,华海药业认定为2008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将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3年。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认定了“浙江省2008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其中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台州企业榜上有名。
据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进行重新认定,扩大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范围,从原来的高新园区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符合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