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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5日,淮南市杰明生物医药研究所收到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杰明人期待、盼望已久的那起维护自己专利权的案件,终于有了美好的结局,提起这起专利权纠纷案,人们自然想起一段“神话”故事。
一个故事,记载着闪光的历史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江苏省丹徒县有棵全县闻名的老柳树,每当夜晚来临之时,老柳树就发出淡蓝色的荧光,即使在暴风雨的夜晚也不熄灭。人们将发光柳树的根、皮、朽木取回煎水服用,发现可以治疗当地常见的“膈食病”,即现在的肝炎、胆囊炎。当地的许多农民认为这棵柳树成精了,有的在柳树上扎上了红线绳进行膜拜,有的把这柳树的皮、根说成是包治百病的神丹妙药,引得全国各地的患者争相购买……
为了弄清柳树的朽木发光及其治病的原因,由中科院牵头,江苏省组织了30多个科研、教学和医疗卫生等单位的科技工作者,深入实际,分工协作,对朽木进行了研究。终于在1969年9月1日,从发光朽木中分离得到一株发光真菌,因该菌在黑暗处发出荧光,故被形象地称作“亮菌”。鉴于亮菌对肝炎、胆囊炎有着明显的治疗作用,淮南市科技实验厂于1992年加入了亮菌研究的行列。由于天然亮菌极为稀少,因此,要把亮菌产业化,首先必须解决“亮菌”的资源问题。经过反复研究和艰难的探索,淮南市科技实验厂终于攻克了人工培养亮菌的技术难关,成为独家拥有亮菌人工培养技术的持有人。在对“亮菌”工艺进行科研攻关的同时,安徽杰明制剂有限公司应运而生,并开始把那个美好的神话演绎成科学。
一番心血,书写出杰明人的辉煌
1992年,中外合资安徽杰明生物制剂有限公司成立,公司是以生产企业自主研发的亮菌系列产品及开发生物制剂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公司本着医药企业的效益在于出好药的经营理念,开发出消化系统新药——亮菌糖浆及亮菌口服溶液、亮菌多糖胶囊系列。公司本着“以人为本”的企业理念,走“产、学、研”相结合的路子,与南京大学、中国药科大学、安徽医科大学、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等在亮菌活性成份研究和临床疗效评价等方面展开广泛的合作,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对原有产品用生物发酵的技术进行创新,公司产品的质量由此得到了提高,疗效更加确切。临床实验表明,“亮菌”产品具有消炎、退黄疸、降低谷丙转氨酶,r —谷氨酰转肽酶、胆红素的作用。肝炎病人服用后,能加速肝功能的恢复,增进食欲,消除肝区疼痛,改善恶心,呕吐和腹胀等症状,对慢性肝炎也有疗效。经临床大量病例验证,对急性黄疸型肝炎疗效尤佳,对急慢性胆道疾病也有消炎、利胆、解痉、镇痛作用,无任何毒副作用。经临床验证,“亮菌”糖浆(口服液)用于治疗急性病毒型肝炎尤佳,总显效率为86.66%,治愈率70%。胆囊炎观察组临床验证该药治疗胆囊炎总有效率为83%。治疗慢性胃炎安全有效,总有效率为86.70%……
杰明人不断地用智慧和汗水书写自己辉煌的历史:1993年12月,亮菌制剂产品获第二届中国青年科技博览金奖,1995年12月,杰明公司被安徽省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2001年8月,“新型肝炎防治药——亮菌多糖的研究”项目被安徽省科技厅列为安徽省“十五”重大科技项目,2002年11月,亮菌糖浆及亮菌口服液药品标准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国家药品标准,同时被列为北京市和安徽省、湖南省医保乙类品种目录。2002年7月12日,“年产3600万支的亮菌生物制剂”项目被国家计委列为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2003年1日,该项目被国家科技部列为2003年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就在杰明人用心血书写辉煌的时候,一个意外的事件发生了!
一盒“琼浆”,引发出专利权官司
2003年12月11日,淮南市杰明生物医药研究所的一职工在北京同仁堂合肥药店看见药品展示柜里摆着“亮菌口服液”,仔细一看生产企业是成都华华制药有限公司,顿觉奇怪,随即买了一盒带回公司。公司闻讯,立即派员工展开调查,方知自己的专利产品“亮菌口服液”已被他人“复制”。2004年1月7日,淮南市杰明生物医药研究所把北京同仁堂合肥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和成都华华制药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杰明药研所诉称:1992年9月8日,淮南市科技实验厂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亮菌糖浆的生产方法”发明专利。1996年6月5日国家专利局将该专利权授予该厂,专利号为ZL92110554.1。在处理王文献与华华公司之间的专利权纠纷过程中,2002年9月29日四川省知识产权局(2002)川知法字第12号处理决定中确认成都华华制药有限公司在生产亮菌口服液药品,与原告“专利文献公开的固体发酵技术一致”。而原告从来未授权成都华华制药有限公司使用该专利方法生产专利产品。2003年8月22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告,ZL92110554.1号专利持有人变更为原告淮南杰明药研所,原告于2003年12月18日在同仁堂合肥公司购买成都华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口服液3盒,证明原告专利权利受到侵犯。2002年成都华华制药有限公司依法变更为四川隆盛公司,故请求判令被告四川隆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专利方法生产亮菌糖浆(口服液)。判令四川隆盛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其他相关损失20万元。
被告四川隆盛公司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四川隆盛公司生产亮菌口服液的方法,完全不同于原告的专利方法,因此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方法的侵权,被告同仁堂合肥公司答辩称,答辩人进货和销售的手续和行为均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原告在没有确认四川隆盛公司侵权的情况下,请求答辩人停止销售并承担相关费用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如何判断四川隆盛公司生产亮菌口服液的方法是否对淮南杰明药研所的专利构成侵权呢?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要判定四川隆盛公司生产的亮菌口服液和淮南杰明药研所专利方法生产的亮菌糖浆是否属于同一类产品,其次是判定四川隆盛公司的生产方法是否落入淮南杰明药研所专利的保护范围。
一语破的,证明了今天的事实。
在举证期限内,淮南杰明生物药研所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隆盛公司生产“亮菌口服溶液”的方法与专利号ZL92110554.1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鉴定。一审法院决定委托安徽省专利管理局组织专家完成原告所申请的鉴定,安徽省专利管理局接受委托后,即从安徽大学、安徽农业大学和安徽省药物研究所聘请五名专家组成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委员会就ZL92110554.1发明专利请求保护的亮菌糖浆的生产方法与《亮菌口服液(亮神琼浆)生产工艺进行了比对鉴定,鉴定认为:1.两者工艺过程相同,两者都是以亮菌为生产菌种,接种在培养基上后进行固体培养,培养结束,处理菌丝,高温水提取,过滤分离,滤液再浓缩。2.两者主要的工艺条件相同。培养基成分及糊化处理相同。培养温度相同,对菌丝处理方法相同,加水提取的料水比相同,浓缩比相同。3.两者均采用高温水提取方法。4.两者均采用蒸发浓缩方法。鉴定结论为:两种生产方法都以亮菌为生产菌种,以玉米粉或山芋粉作为培养基为主要成份,其工艺过程相同,主要工艺条件相同,两者技术方案相同,安徽省专利管理局委托组成的专家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四川隆盛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口服液”的技术方案与淮南杰明药研所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标准,原被告的亮菌产品均是由亮菌体提取获得的糖肽类物质,其形状为棕色类液体,两者的作用和用途完全相同,因此两种产品属于同类药品。
其实,早在1994年5月30日四川隆盛公司就与王文献订立过一份《合作协议》,合作双方以各自的优势合作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纯生物制剂药品亮神琼浆(亮菌糖浆、亮菌口服液),合作期限为1994年5月30日至1999年5月1日。2002年3月3日,王认为四川华华公司自双方于1997年9月解除合同后仍在生产亮菌口服液,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权,请求四川专利管理局责令四川隆盛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亮菌口服液的侵权行为。四川隆盛公司在针对王请求的代理词中陈述: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亮菌口服液是经安徽省卫生厅和四川省卫生厅批准,从安徽淮南市科技实验厂移植过来的。这一陈述,不正是证明今天争议的事实吗?
一纸判决,留下了深刻的思考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此案,认为淮南市科技实验厂于1992年9月8日申请,国家专利局于1996年6月5日授权的“亮菌糖浆的生产方法”发明专利,淮南市科技实验厂为专利的合法持有人,淮南市科技实验厂自愿将上述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淮南杰明药研所,并于2003年8月22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并公告,自2003年8月22日后,淮南杰明药研所即为该专利的合法持有人,其享有的权利应依法予以保护。由于被告生产的亮菌口服液与原告专利方法生产的亮菌糖浆是同一类产品,且被告四川隆盛公司在其1995年编制的《亮菌口服液(亮神琼浆)生产工艺规程》所记载的生产方法和原告方法发明专利“亮菌糖浆的生产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同,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了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同仁堂合肥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以赢利为目的,在其店面销售被告四川隆盛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亮菌口服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但同仁堂合肥分公司能够证明其产品来源合法,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2005年元月6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四川隆盛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发明专利“亮菌糖浆的生产方法”生产、销售亮菌口服液,赔偿淮南杰明医药研究所经济损失564327.37元。被告北京同仁堂合肥药店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四川隆盛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亮菌口服液。驳回淮南市杰明医药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川隆盛药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05年1月14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5年6月2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专利权纠纷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人们向往着美好,但在法制社会里,并不是一切美好都是可以得到的,只有制造出并且完全是属于自己的美好,才是真正的美好,否则就要承担相当大的法律风险。亮菌制剂是国家高新技术产品,技术含量高,疗效好,无任何毒副作用,得到广大患者认可。四川隆盛公司盗用他人技术生产亮菌产品,侵犯了他人专利权,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其实对专利权的保护其法律意义是深远的,200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签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该解释第七条规定,实施商业秘密犯罪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解释的出台,既为权利人在设置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时多一个策略,同时也是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一种警示!我们希望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能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