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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局就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处方、广告监管等问题发出通知,要求药品零售企业严格遵循,规范经营行为,违规者将依法查处,以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一是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必须开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销售凭证要留存备份,不得少于3年。有条件的尽量采用电脑开票。药品监管部门发现药品零售企业不开具销售凭证的,将按照《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是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对禁止销售的药品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疫苗等不得销售。违反者,依法处理。
三是药品零售企业应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注意做好处方记录,保存好处方,处方一般保存两年。驻店药师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四是药品零售企业应规范各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对药品监管部门采取暂停销售强制措施的药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撤出柜台,违反者,药品监管部门对该药品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同时加大对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检查该企业药品购进渠道、购货凭证等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