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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推进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由省卫生厅、省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规定(试行)》于2008年10月28日正式出台,并下发全省遵照执行。该《规定》共设7章32条,主要包括总则、管理职责、人员与培训、药品购进与验收、药品储存、药品调配使用、附则等内容。该《规定》是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基本准则,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本规定。《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规定》制定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该《规定》正式施行后,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按照检查评定标准,组织对全省医疗机构进行检查验收,对结果评定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