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10-80493385
电话:021-39979013
电话:022-26736858
电话:028-85597075
电话:023-67894132
电话:020-62789366
电话:020-86657363
电话:0515-6283160,6282760
电话:0791-3865558
1951年12月1日实施的《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方案》指出:对于用草药土方治病之民族医药,要尽量团结与提高。
1984年1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卫生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国民族医药工作的几点意见》通知中指出:民族医药是祖国医药学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族医药事业,不但是各族人民健康的需要,而且是增进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997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个民族医药是中华民族传统医药的组成部分,要努力发掘、整理、总结、提高,充分发挥其保护各民族人民健康的作用。
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在附则中规定:民族医药管理参照此条例执行。国家法制部门做以下解释:
1、民族医药有自己独立的地位。民族医药学也是我国传统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存在于我国各少数民族之中,大多有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历史传统和诊疗方法。各少数民族医药充分利用民族地区的药物资源,采取适合当地情况的行医方式,在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等方面有独特的临床经验,受当地人民群众的欢迎,为本民族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繁衍昌盛作出了重要贡献。作为以汉族医药为主的中医药显然不能包括民族医药。
2、民族医药享受与中医药同等待遇。尽管民族医药在理论体系、历史传统和诊疗方法等方面不同于中医药。但是,民族医药和中医药同属于中华医药的组成部分,国家高度重视发展民族医药。因此,本条例的规定既适用于中医药,也适用于民族医药。
3、在不违反本条理规定的前提下,民族医药可以有特殊的待遇。由于民族医药主要存在于少数民族地区,有着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历史传统和诊疗方法,因此,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制定一些特殊规定来发展民族医药,例如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加大政府投入等。
2004年2月19日,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讲话时指出“民族医药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要认真地做好挖掘、整理、总结、提高工作,大力促进其发展”。在谈到农村卫生工作时,吴仪副总理说:在少数民族集中居住的农村和偏远山区、牧区,还要注意发挥民族医药的作用,要重视民族医药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