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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为贯彻执行《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我局于1999年8月12日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药管安[1999]240号)。根据该通知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了本辖区麻黄素定点生产经营企业的初审意见,经我局审核,现将全国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除外)只承担本辖区内麻黄素原料药的供应,不负责供医疗配方用小包装麻黄素和麻黄素单方制剂的经营业务。
二、鉴于内蒙古自治区东西部特定地理环境和交通不便的状况,在内蒙古自治区设立了两个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其中,自治区医药物资供销公司负责西部地区麻黄素原料药的供应,赤峰医药集团负责东部地区麻黄素原料药的供应。
三、全国麻黄素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另行公布。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O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