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10-80493385
电话:021-39979013
电话:022-26736858
电话:028-85597075
电话:023-67894132
电话:020-62789366
电话:020-86657363
电话:0515-6283160,6282760
电话:0791-3865558
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职业病诊断医师必须接受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资格。卫生部近日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职业病诊断鉴定中的相关问题。
通知强调,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职业病诊断的相关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患有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依法批准的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通知要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已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要求定期进行复查,不再进行鉴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如实提供既往诊断活动的资料。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时,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规定申请鉴定。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应重新申请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