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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发改委获悉,为实现医疗改革服务“价廉”的目标,国家发改委拟实行4项措施,推进药品价格改革。
一是医院实行按照处方收取“药事费”。今后医院销售药品时,其价格将有与零售药店保持零差价率,同时改为按处方收取“药事费”。所谓“药事费”是指药品使用、运输、储备等有关活动所产生的成本。
二是将出厂价格印在药品的包装上。发改委将研究制定药品的出厂价格,并把出厂价格印在药品的包装上进行明示。目前定点生产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已经实行了类似的零售价格明示的做法。发改委此次酝酿的这一举措,意味着价格主管部门将从源头的药品出厂价抓起,解决市场上长期存在的药价虚高的现象。
三是实现在出厂价基础上加5%至7%的批发环节差率。发改委还鼓励医药批发企业间的竞争,是现在出厂价基础上加5%至7%的批发环节差价率的目标。
四是药品的报销应一律按照仿制药品的价格来报销。对于药品报销环节,发改委首先提出,包销的药品一律按照仿制药品的价格来报销,而专利药高出仿制药的价格部分,则将由消费者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