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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广东大翔药业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承蒙大家的支持与信赖,在此我司表示深深的谢意!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终端销售公司,我司一直以来遵守国家关于食品药品的各项法规,严格按照GSP标准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我们对每一个品种都采取了严格的首营审核、验收入库,充分保证在销产品的质量。
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其中第五条有如下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我司经过讨论决定如下:供应商每批药品的送货单以及产品检验报告单都必须随货同行,如不随行,我司将无条件予以拒收。在此希望尊敬的客户们给予理解与支持,以便大家工作的展开。
顺祝
商祺
广东大翔药业有限公司
2007年11月1日